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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作業費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468號 原   告 紀明智即紀明智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 被   告 根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賢 訴訟代理人 陳庸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欽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作業費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 年3 月30日上午9 時40分 ,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子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