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9號 原   告 冰坊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章 被   告 武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,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院 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,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,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