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94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永春
訴訟代理人 陳延康
被 告 世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郭東隆
被 告 郭書成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5
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肆仟貳佰捌拾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參萬零伍佰零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關於被告世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郭東隆部份得
假
執行。
理 由
壹、程序部分
被告郭書成及被告世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世環公司,
與被告郭書成、被告郭東隆合稱被告,單指其一逕稱其名)
經
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
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
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世環公司因資金週轉所需,邀同郭東隆、郭
書成為連帶
保證人,於民國105 年8 月22日與伊簽訂授信契
約書,約定新臺幣(下同)300 萬元授信額度範圍內可動撥
借款,世環公司
嗣於如附表「借款日」欄所示日期分別向原
告申請動撥如附表「借款本金」欄所示之金錢,並約定如附
表「利息」及「違約金」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嗣被告未
依約清償債務,
迄今尚積欠借款本金297 萬4,280 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其等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期,爰
依
兩造間簽訂之授信契約書,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
額。
並聲明: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97 萬4,280 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二、世環公司、郭東隆則以:伊對於原告主張之借款事實及如附
表所示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等數額,均無意見,亦不爭執。
三、郭書成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
述。
四、
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
訴訟標的之
捨棄或
認諾者,應本於
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。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
定有明文。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,法院即
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
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,
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。查世環公司以108 年5
月28日
答辯狀陳稱:「原告
起訴狀事實及理由一、二、三點
,本人『承認』有關借款金額(300 萬元)、計息利率、借
款餘額(297 萬4,280 元),且『無爭執』。」(本院卷第
51頁)等語,及郭東隆於本院108 年7 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
時表示:「我有向原告借錢是事實,借款金額也沒有爭執,
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及利息均無意見。」(本院卷第64頁)
等語陳明認諾原告請求,而對
本件訴訟標的為認諾,依
前揭
規定及說明,本院自應依原告之聲明為世環公司及郭東隆敗
訴之判決。又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
信契約書(週轉性支出專用)、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
-新臺幣、107 年12月10日
存證信函暨回執、108 年1 月25
日匯款水單暨電文、放款及抵銷沖帳單據、放款戶帳號資料
查詢單為證(本院卷第13至42頁),郭書成經合法通知未到
庭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本院審酌前揭書
證,認原告就郭書成部份之主張,
堪認信實。
五、從而,原告依兩造間授信契約書約定,請求被告連帶為如主
文第1 項所示之給付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關於世環公司、郭東隆部分,係本於其等認諾所為之判
決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,
依職權宣
告假執行。
七、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30,502元,應由敗訴之被告連
帶負擔,爰
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。
八、據上論結,
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
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2 項、第87條第1 項、第389 條
第1 項第1 款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若
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,否則本院得不
命補正逕行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
書記官 林瀚章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本金(新臺幣)│ 借款日 │ 到期日 │利息 │違約金 │
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號│ │ │ │計算起訖
期間及利率 │年利率4.1305% │年利率4.506%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 │自108 年1 月13日│ │自108 年2 月14日│自108 年8 月14│
│1 │110 萬5,710 元│107/6/13│ 107/12/13│起至清償日止 │3.755%│起至108 年8 月13│日起至清償日止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日止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 │自108 年1 月11日│ │自108 年2 月12日│自108 年8 月12│
│2 │ 75萬元│107/7/11│ 108/1/11│起至清償日止 │3.755%│起至108 年8 月11│日起至清償日止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日止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 │自108 年1 月6 日│ │自108 年2 月7 日│自108 年8 月7 │
│3 │ 37萬5,000 元│ 107/8/6│ 108/1/31│起至清償日止 │3.755%│起至108 年8 月6 │日起至清償日止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日止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 │自108 年1 月13日│ │自108 年2 月14日│自108 年8 月14│
│4 │ 36萬8,570 元│107/6/13│ 107/12/13│起至清償日止 │3.755%│起至108 年8 月13│日起至清償日止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日止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 │自108 年1 月11日│ │自108 年2 月12日│自108 年8 月12│
│5 │ 25萬元│107/7/11│ 108/1/11│起至清償日止 │3.755%│起至108 年8 月11│日起至清償日止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日止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 │自108 年1 月6 日│ │自108 年2 月7 日│自108 年8 月7 │
│6 │ 12萬5,000 元│ 107/8/6│ 108/1/31│起至清償日止 │3.755%│起至108 年8 月6 │日起至清償日止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日止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