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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所羅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森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等事件,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上訴聲明,並依上訴所得 受利益之價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逾期不補正,以裁定駁回上訴 。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上訴理由。 理 由 一、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及「上訴理由」,並 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 3 款、第4 款、第77條之16第1 項各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),應以 裁定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3 項規定 即明。 二、查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雖記載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而聲明 上訴,然核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,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 聲明,且亦未繳納裁判費,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。上訴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補正合法之上訴聲明,並按上訴 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 。至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,上訴聲明範圍內 之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新臺幣(下同)40萬856 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,615 元,附此指明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 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