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2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所羅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政隆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森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
等事件,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
上訴聲明,並依上訴所得
受利益之價額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
逾期不補正,以裁定
駁回上訴
。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上訴理由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
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及「上訴理由」,並
依
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
3 款、第4 款、第77條之16第1 項各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
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),應以
裁定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3 項規定
即明。
二、查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雖記載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而聲明
上訴,然核未依
首揭法條規定表明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
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,
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
聲明,且亦未繳納裁判費,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。上訴人
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補正合法之上訴聲明,並按上訴
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
節、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
。至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,上訴聲明範圍內
之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新臺幣(下同)40萬856 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6,615 元,附此指明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
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劉雅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