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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所羅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隆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森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 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 規定,以上訴狀表明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,及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依法表明上訴聲明,亦未據 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0日裁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 達於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 正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