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2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所羅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政隆
被
上訴 人
即 原 告 森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
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
規定,以上訴狀表明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
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,及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
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
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
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同法第442
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依法表明
上訴聲明,亦未據
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0日裁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
達於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
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劉雅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