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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琦珍 訴訟代理人 廖香鈞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壕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嘉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10 萬3,08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 2,833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 補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乙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