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20號
原 告 黃萬壽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博政
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
律師
被 告 安基懷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育俊
上列
當事人間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原告
訴之聲明有尚待闡明釐清之處,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
指定民國一0九年二月四日上午十一時,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
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錫証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羅伊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