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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620號 原   告 黃萬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政 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律師 被   告 安基懷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育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因原告訴之聲明有尚待闡明釐清之處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 指定民國一0九年二月四日上午十一時,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 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伊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