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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調解內容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67號 原   告 李美蓉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 代理人 嚴嘉豪律師       石振勛律師 被   告 褔氣建設有限公司       福祿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共   同 法定代理人 曾文秀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順益律師 被   告 盛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晋瑋 訴訟代理人 王光漢       王天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調解內容事件,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 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61 萬9,240 元 【計算式:(42.53+3.91) 平方公尺×土地公告現值12萬1,00 0 元=561 萬9,240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6,638 元,扣 除起訴時已繳納之1 萬7,335 元,尚應繳納3 萬9,303 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芝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