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號
原 告 李美蓉
訴訟
代理人 盧國勳
律師
複 代理人 嚴嘉豪律師
石振勛律師
被 告 褔氣建設有限公司
福祿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共 同
法定代理人 曾文秀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順益律師
被 告 盛堂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晋瑋
訴訟代理人 王光漢
王天健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調解內容事件,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
裁
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61 萬9,240 元
【計算式:(42.53+3.91) 平方公尺×土地公告現值12萬1,00
0 元=561 萬9,240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6,638 元,扣
除起訴時已繳納之1 萬7,335 元,尚應繳納3 萬9,303 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芝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