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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672號 原   告 陳曉昱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被   告 徐摘       廖笙花       曾添財       林慧美       隆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吳璇珠 訴訟代理人 楊意平 被   告 何彥增 訴訟代理人 何平良 被   告 何敏菁       劉祐任       江士萬       江士湧       江秀麗       江柔瑩       江士申       謝來福       謝清峰       闕阿快       江明軒       江欣陵 兼上2 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明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,因兩造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案已另共識 ,經原告具狀聲請本院再開言詞辯論,本院認有再聽取兩造就本 件分割方案意見之必要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 年11 月6 日上午9 時40分,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