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2號
原 告 陳曉昱
訴訟
代理人 曾朝誠
律師
被 告 徐摘
廖笙花
曾添財
林慧美
隆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吳璇珠
訴訟代理人 楊意平
被 告 何彥增
訴訟代理人 何平良
被 告 何敏菁
劉祐任
江士萬
江士湧
江秀麗
江柔瑩
江士申
謝來福
謝清峰
闕阿快
江明軒
江欣陵
兼上2 人
訴訟代理人 江明晃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因
兩造就
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案已另共識
,經原告具狀
聲請本院再開言詞辯論,本院認有再聽取兩造就本
件分割方案意見之必要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 年11
月6 日上午9 時40分,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康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