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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672號 原   告 陳曉昱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被   告 隆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華 訴訟代理人 楊意平 被   告 徐摘       廖笙花       曾添財       林慧美       何彥增 上1   人 訴訟代理人 何平良       何敏菁       劉祐任       江士萬       江士湧       江秀麗       江柔瑩       江士申       謝來福       謝清峰       闕阿快(承受訴訟)       江明軒(承受訴訟)       江欣陵(承受訴訟) 兼上2 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明晃(承受訴訟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,因承受訴訟人繼承之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 記,原告漏未聲明請求承受訴訟人應就繼承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,而聲請再開辯論,本院審酌訴訟經濟及紛爭解決一次性的要求 ,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,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23日上午11 時10分,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