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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8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838號 上 訴 人 郭銑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本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 仟伍佰捌拾柒元,逾期不補正,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。 理 由 一、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,並以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、第44 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甚明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。 二、經查,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1萬867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,58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人 之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 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甄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