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38號
上 訴 人 郭銑三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本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不當
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上訴
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
仟伍佰捌拾柒元,
逾期不補正,以裁定
駁回上訴。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。
理 由
一、
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
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,並以
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、第44
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甚明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
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
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
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
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。
二、
經查,
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1萬867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,58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人
之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
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洪甄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