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6號
原 告 三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婉均
被 告 三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臺南辦事處
法定代理人 鄭能波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
轄法院;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帳冊等(見本院卷第8 頁
、第32頁),而被告主營業所係在臺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
○路○○巷○ 號11樓之2 ,此有民事
起訴狀、稅籍登記資料查
詢表附卷
可稽(見本院卷第8 頁、第31頁);原告未陳明本
件有何
特別審判籍規定之
適用,被告復具狀請求移送臺灣臺
南地方法院(見本院卷第22頁)。依
前揭法條規定,本件應
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
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
首揭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張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