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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8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帳冊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856號 原   告 三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婉均 被   告 三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臺南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鄭能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;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帳冊等(見本院卷第8 頁 、第32頁),而被告主營業所係在臺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 ○路○○巷○ 號11樓之2 ,此有民事起訴狀、稅籍登記資料查 詢表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8 頁、第31頁);原告未陳明本 件有何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,被告復具狀請求移送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(見本院卷第22頁)。依前揭法條規定,本件應 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 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揭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