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65號
上 訴 人 興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國成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馥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上訴
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
仟貳佰玖拾陸元,逾期未補正,即以裁定
駁回上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
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;又上訴
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
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
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8萬9,000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,29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
訴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洪甄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