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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8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原狀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882號 原   告 世運村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麗娟 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子文、世運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顏旭志、 顏德榮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原告雖以本件不能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為由,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 然查原告所請為回復原狀及返還土地、建物,並不能核定價額 ,故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應提出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所指A 部分、訴之聲明第三項所   指C部分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,並以主張之占用面積乘以   108年度公告現值,計算該等訴訟標的價額。 二、並查報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所指B部分、第一層、第二層,   以及訴之聲明第四項所指D部分,於原告108年4月17日起訴   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,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(例如:不動   產鑑定價格報告、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)。 二、原告應以上開一、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總合,依照民事訴訟法   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(如附表所示)計算裁判費,該裁判   費扣除原告已預納新臺幣1萬7,335元後,補正應繳納之第一   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甄憶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訴訟標的金額(新臺幣) │徵收裁判費(加徵收後)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0萬元以下       │1000元      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  │110 元/萬元    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逾100 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│99元/萬元     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逾1000萬元至1 億元部分 │88元/萬元     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  │77元/萬元     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逾10億元部分      │66元/萬元     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備註: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。    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