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2號
原 告 世運村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陳麗娟
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顏子文、世運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顏旭志、
顏德榮間請求
回復原狀等事件,原告雖以
本件不能
核定訴訟標的
價額為由,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
然查原告所請為回復原狀及返還土地、建物,並
非不能核定價額
,故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應提出本件
訴之聲明第一項所指A 部分、訴之聲明第三項所
指C部分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,並以主張之占用面積乘以
108年度公告現值,計算該等訴訟標的價額。
二、並查報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所指B部分、第一層、第二層,
以及訴之聲明第四項所指D部分,於原告108年4月17日起訴
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,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(例如:
不動
產鑑定價格報告、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)。
二、原告應以
上開一、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總合,依照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(如附表所示)計算
裁判費,
按該裁判
費扣除原告已預納新臺幣1萬7,335元後,補正應繳納之第一
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洪甄憶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訴訟標的金額(新臺幣) │徵收裁判費(加徵收後)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萬元以下 │1000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 │110 元/萬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逾100 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│99元/萬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逾1000萬元至1 億元部分 │88元/萬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│77元/萬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逾10億元部分 │66元/萬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備註: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