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7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豐富海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淑玟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亞洲沛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沛荃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
7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
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9 年8 月6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
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,460 元,
上開裁定業於109 年8 月12日
送達上訴人,
惟上訴人逾期
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
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、答詢表等件
在卷
可憑,是上訴人之上訴顯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之規定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呂子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