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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914號 上 訴 人 綠漾家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嘉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經核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120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,320 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