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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被  告 李春順       李春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瓊英、李舜姬、陳淑媛、李毅然、李 俊儀、全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何美麗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 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 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仟 貳佰零參萬貳仟伍佰伍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陸仟玖 佰貳拾捌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未據記 載上訴理由,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。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