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反訴原告  淳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秦國峰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因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晟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於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,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48 萬9, 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5,251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反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