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1號
反訴原告 淳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即
被 告
法定
代理人 秦國峰
上列
反訴原告即被告因與
反訴被告即原告晟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於
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,
惟未據繳
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反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48 萬9,
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5,251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
書記官 林瀚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