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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原   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管中閔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被   告 張含淳       洪效君       張葉元妹       張慕貞       張惲貞 被   告 張聖華 上   一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 被   告 廣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亓瓊玲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      賴彥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(下同)壹拾陸萬柒仟壹佰肆拾肆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壹億叁仟貳佰玖拾捌萬捌仟肆佰柒拾肆元(計算式詳見 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壹拾肆萬陸仟零貳拾叁元,原告 僅繳納壹拾陸萬柒仟壹佰肆拾肆元,尚欠玖拾柒萬捌仟捌佰柒拾 玖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郁菁 附表: 一、被告張聖華、廣南國際有限公司部分:   原告主張占用面積271.34平方公尺×108 年1 月土地公告現   值263,208 元/ 平方公尺=71,418,859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   )。 二、被告張含淳、張慕貞、張惲貞、張葉元妹、洪效君部分:   原告主張占用面積233.92平方公尺×108 年1 月土地公告現   值263,208 元/ 平方公尺=61,569,615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   )。 三、合計:71,418,859元+61,569,615元=132,988,474元。 四、原告請求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  2 第2 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