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6號
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
法定
代理人 管中閔
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
律師
被 告 張含淳
洪效君
張葉元妹
張慕貞
張惲貞
被 告 張聖華
上 一
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
被 告 廣南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亓瓊玲
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
賴彥杰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
臺幣(下同)壹拾陸萬柒仟壹佰肆拾肆元,
惟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核定為壹億叁仟貳佰玖拾捌萬捌仟肆佰柒拾肆元(計算式詳見
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壹拾肆萬陸仟零貳拾叁元,原告
僅繳納壹拾陸萬柒仟壹佰肆拾肆元,尚欠玖拾柒萬捌仟捌佰柒拾
玖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郁菁
附表:
一、被告張聖華、廣南國際有限公司部分:
原告主張占用面積271.34平方公尺×108 年1 月土地公告現
值263,208 元/ 平方公尺=71,418,859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
)。
二、被告張含淳、張慕貞、張惲貞、張葉元妹、洪效君部分:
原告主張占用面積233.92平方公尺×108 年1 月土地公告現
值263,208 元/ 平方公尺=61,569,615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
)。
三、合計:71,418,859元+61,569,615元=132,988,474元。
四、原告請求
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2 第2 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