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6號
上 訴 人 張聖華
廣南國際有限公司
上 一
法定
代理人 亓瓊玲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間請求
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查
本件關於上訴人張聖華、廣南國際有限公司之
訴訟標的
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柒仟壹佰肆拾壹萬捌仟捌佰伍拾玖元
(計算式詳見附表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玖拾陸萬零柒佰肆拾肆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郁菁
附表:
一、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房屋部分:
被上訴人主張占用土地面積271.34平方公尺×108 年1 月土
地公告現值263,208 元/ 平方公尺=71,418,859元(元以下
四捨五入)。
二、被上訴人請求
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2 第2 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