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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張聖華       廣南國際有限公司 上   一 法定代理人 亓瓊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,查本件關於上訴人張聖華、廣南國際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柒仟壹佰肆拾壹萬捌仟捌佰伍拾玖元 (計算式詳見附表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拾陸萬零柒佰肆拾肆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 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郁菁 附表: 一、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房屋部分:   被上訴人主張占用土地面積271.34平方公尺×108 年1 月土   地公告現值263,208 元/ 平方公尺=71,418,859元(元以下   四捨五入)。 二、被上訴人請求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   條之2 第2 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