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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   告 李葉子 訴訟代理人 許淑燕 被   告 林美娟       李明雄       林李花       徐曉華       闕紅哖       李麗鳳       施金順       黃白寶鸞       黃柏諺       李光正       林光明       李王堂      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上 1  人 法定代理人 馮兆麟 訴訟代理人 陳啟聰       張良基       廖仁祥 被   告 石宏裕       天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 人 法定代理人 李龍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 年10月8 日上午9 時50分 ,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葉乙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