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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預為抵押權登記無效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被 上訴人 金興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被 上訴人 隆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全宗 被 上訴人 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預為抵押權登記無效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億陸仟萬元,應徵裁 判費貳佰零參萬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 上訴狀,亦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命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3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康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