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8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台灣德和精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鄧英男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鄧兆宏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80 萬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16萬5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
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朱亮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