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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德和精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英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鄧兆宏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,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80 萬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萬5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亮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