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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蒂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達 被 上訴 人 胡旆溢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貳仟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 捌萬貳仟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筱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