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4號
上 訴 人 蒂堡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文達
被
上訴 人 胡旆溢
上列
當事人間
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
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
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貳仟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貳拾
捌萬貳仟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
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邱筱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