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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原   告 施幸江       施智強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      鄭書暐律師 被   告 宏強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聰明 被   告 郭清水即喬明汽車商行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秉彝律師 被   告 鍾國祿 被   告 昌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郭春 被   告 隆達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施美琪 被   告 林聰騰       周秀琴       林政翰       林宗葵即同立地板工程行 被   告 林承祖即溢誠鐵材行 被   告 洪崇銘 參 加 人 周品君 訴訟代理人 楊軒廷律師 複代理人  金冠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。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因定期給付或定 期收益涉訟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 應推定其存續期間。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,以10年計算,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、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 聲明請求被告等返還如民國108 年12月13日提出之民事聲明更正 聲請調查證據狀附表1 之1 所示之不當得利,性質上屬定期給 付或定期收益涉訟,因本件原告縱取得勝訴判決確定,被告於判 決確定後仍有給付之義務待履行,是權利存續期間未能確定,應 依上開規定以10年計算其權利存續期間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仟叁佰捌拾捌萬零貳佰捌拾元(計算式如 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叁萬肆仟貳佰叁拾貳元,扣 除已繳納之壹拾萬肆仟柒佰伍拾貳元,應補繳貳萬玖仟肆佰捌拾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旻玲 附表: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(單位新臺幣元) 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聲明項次│按月給付│以10年計算│ │編號  │不當得利│訴訟標的價│ │    │金額  │額   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   │4,974  │596,880 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2    │672   │80,640 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3    │12,532 │1,503,840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4    │1,694  │203,280 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5    │8,873  │1,064,760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6    │1,199  │143,880 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7    │7,183  │861,960 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8    │971   │116,520 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9    │7,356  │882,720 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0   │994   │119,280 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1   │9,426  │1,131,120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2   │1,274  │152,880 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3   │2,127  │255,240 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4   │288   │34,560 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5   │2,868  │344,160 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6   │388   │46,560 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7   │18,628 │2,235,360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8   │2,518  │302,160 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9   │12,947 │1,553,640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20   │1,750  │210,000 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21   │14,982 │1,797,840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22   │2,025  │243,000  │ ├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 合 計    │13,880,280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