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58號
原 告 施林朗
施智強
上二人共同
訴訟
代理人 陳明欽
律師
鄭書暐律師
複 代理 人 黃亦揚律師
被 告 旅人國際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盈昇
上列原告與被告旅人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呂盈昇為被告旅人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
承受
訴訟人,
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
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取得
訴
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
當然停止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
定有明文。又
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
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
他造當事人,亦得
聲明承受訴訟;又當
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,法院亦得
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
訟,同法第175條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旅人國際行銷有限公司(下稱旅人公司)法定代理
人原為郭思敏(見本院卷一第15頁),
嗣變更登記為呂盈昇
,有該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
可稽(見本院卷八
第161頁),本院前於民國109年7月17日函命被告旅人公司
具狀聲明承受訴訟(見本院卷八第184頁),
惟其與原告
迄
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,
揆諸前揭規定,
爰依職權裁定命呂盈
昇為被告旅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。
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怡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