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67號
原 告 莊美英
莊謝雪雲
莊文章
莊玉鳳
張莊麗蘭
被 告 鎮威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忠興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
109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1 坐落土地「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段0○段000 地號(權利範圍:330/10000)」之記載,應更正
為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 地號(權利範圍:340/10000
)」。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2 坐落土地「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段0○段000 地號(權利範圍:330/10000)」之記載,應更正
為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 地號(權利範圍:335/10000
)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
更正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
書記官 林瀚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