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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原   告 黃玉宇       江茂吉       江仁祥       江莉雯       江仁智       江莉慧       江莉雲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       戴竹吟律師 被   告 遠雄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被  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被   告 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寧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23日上午10時20分 ,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湘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