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1號
原 告 黃玉宇
江茂吉
江仁祥
江莉雯
江仁智
江莉慧
江莉雲
上七人共同
訴訟
代理人 蔡育霖
律師
戴竹吟律師
被 告 遠雄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
被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
被 告 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孫寧生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23日上午10時20分
,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湘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