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1號
上 訴 人 我寧時尚國際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張亞琪
上 訴 人 李進勝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碧雲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上訴
裁判費新臺幣拾貳萬
零參佰元,
逾期不補正,即以裁定
駁回上訴。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
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。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。又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上
訴理由;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
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
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、第 442
條第2 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800
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
正,即予駁回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
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簡吟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