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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原   告 新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青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   告 台灣利豐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      馮基源律師       黃南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21日下午4 時10分 ,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