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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原   告 富之江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江麗琴 原   告 柯季遠       柯季寧       柯季銓       柯季驄 上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質平律師       李鴻維律師 被   告 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德福 被   告 陳維澤       陳錦堂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楊舜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。 理 由 一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,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重上字第9 號確認股東會決 議無效等事件(下稱另案)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 之先決問題,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 ,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,經本院職權調 取該案卷宗查核無訛,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 消滅,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