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7號
原 告 富之江投資顧問有限公司
兼
法定
代理人 江麗琴
原 告 柯季遠
柯季寧
柯季銓
柯季驄
上 六 人
訴訟代理人 張質平
律師
李鴻維律師
被 告 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陳德福
被 告 陳維澤
陳錦堂
上 四 人
訴訟代理人 楊舜麟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
銷。
理 由
一、
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
聲請或職權撤銷之,民事
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重上字第9 號確認股東會決
議無效等事件(下稱另案)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
之先決問題,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
,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,經本院職權調
取該案卷宗查核
無訛,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
消滅,自應由本院
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
書記官 陳芝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