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43號
原 告 劉宸誌
被 告 鼎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敏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
乃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
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
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曾
聲請
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惟原告起訴尚未
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7日裁定命原告
於5 日內補正,而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3 日送達原告,惟原
告逾期
迄今尚未補正
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民事科查詢簡
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
可憑,
揆
諸前開規定,原告之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規定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芝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