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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443號 原   告 劉宸誌 被   告 鼎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原告起訴尚未 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7日裁定命原告 於5 日內補正,而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3 日送達原告,惟原 告逾期今尚未補正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 諸前開規定,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規定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