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重訴字第58號
原 告 徐延宏
黃捷琳律師
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朝熙公
余惠如律師
被 告 黃國宗
兼 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黃昱霖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俞清松律師
被 告 周家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金城
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
被 告 洪萬賜
黃配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黃進宗
被 告 黃平河
黃忠義
李忠川
李忠傑
王雅瑾
周佳勲
陳莉庭
上 三 人
訴訟代理人 王友文
被 告 蔡聰明
訴訟代理人 簡河進
黃丁風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一所示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8號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
附表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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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判決附表四中「分割方式」對應之「972地號」欄(見附表二之圈選處) | | |
原判決附表四中「分割方式」對應之「972地號」欄(見附表二之圈選處) | | |
原判決附表四中「分割方式」對應之「969地號」-「969(C)」欄(見附表二之圈選處) | |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