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2號
原 告 莊智穎
訴訟
代理人 吳孟哲
律師
王琛博律師
複代理 人 楊雅涵律師
訴訟代理人
被 告 周瑞慶
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
劉湘宜律師
複代理 人 吳庭歡律師
高敬棠律師
被 告 陳東豐
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俊龍
陳子全
林永宏(原名林澤鈿)
黃文宏
羅克偉
張玉潔
張素芬
兼
法定代理人 陳若慧
被 告 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吉珥
兼
法定代理人 陳延浩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
為之判決,其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
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
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王琛博律師
之「複代理人楊雅涵律師」之記載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漏列原告之訴訟代
理人王琛博律師,於民國109年9月3日委任複代理人楊雅涵
律師之記載,應予更正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陳紀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