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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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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金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金字第2號 原   告 莊智穎 訴訟代理人 吳孟哲律師       王琛博律師 複代理 人 楊雅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  告 周瑞慶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      劉湘宜律師 複代理 人 吳庭歡律師       高敬棠律師 被   告 陳東豐      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龍       陳子全       林永宏(原名林澤鈿)       黃文宏       羅克偉       張玉潔       張素芬 兼 法定代理人 陳若慧 被   告 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吉珥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延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 為之判決,其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王琛博律師 之「複代理人楊雅涵律師」之記載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漏列原告之訴訟代 理人王琛博律師,於民國109年9月3日委任複代理人楊雅涵 律師之記載,應予更正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