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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金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金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佳揚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承憲、誼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捌拾叁萬壹仟捌佰零肆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 仟柒佰壹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未據 記載上訴理由,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。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忠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