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1號
聲 請 人 文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逢源
代 理 人 黃惠枝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7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2月12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芝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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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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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受款人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
發票日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(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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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麗怡股份有限公司│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│文選股份有限公司│3,623元 │0000000 │107 年11月5日 │
│ │ │限公司士林
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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