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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0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文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逢源 代 理 人 黃惠枝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7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2月12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受款人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 發票日期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(或到期日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麗怡股份有限公司│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│文選股份有限公司│3,623元 │0000000 │107 年11月5日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