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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0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盛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30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2 月17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受 款 人│票 面 金 額│ 支票號碼 │發 票 日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民國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友廷實業有限公司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│盛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193,050元 │TT0000000 │107年11月15日 │ │ │ 許愛雪 │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