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0號
聲 請 人 訢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凃振茂
代 理 人 王上杉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2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7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3月4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施威凱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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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受款人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發票日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(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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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順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│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│訢宏股份有限│325,034元 │KA0000000 │107年10月31日 │
│ │江榮科 │限公司大稻埕
分公司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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