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6號
聲 請 人 麒申塑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永和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
分公司證
券,聲請
除權判決,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
言詞辯論終結,
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43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5 月11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劉雅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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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108 年度除第146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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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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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弘玲企業有限公司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│麒申塑膠股份有限公司│17,115元 │AD0000000 │108年1月15日 │
│ │蘇井 │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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