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72號
聲 請 人 朱建華
代 理 人 劉心怡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2
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6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3月1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┐
│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 │股數 │張數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來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103NE0000000-NE0000000│10,000│9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┘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政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