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7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朱建華 代 理 人 劉心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6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3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┐ │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 │股數 │張數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來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103NE0000000-NE0000000│10,000│9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