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90號
聲 請 人 銓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逢時
代 理 人 楊瑞燦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16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4 月8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
書記官 施威凱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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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受款人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發票日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(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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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煒立實業股份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│銓鋐機械股份│983,519元 │AF0000000 │107 年5 月5 日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有限公司汐止
分公司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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