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01號
聲 請 人 方妍文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5月1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劉淑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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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20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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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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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建裕有限公司 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│未記載 │344,750元 │YP0000000 │108年1月7日 │
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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