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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1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楊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霖 代 理 人 吳怡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5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票據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受款人│ 發票日 │支票號碼 │ 票面金額 │ │種類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支票│泉碩科技股│彰化商業銀行│楊桄有│107年12月3日│FR0000000 │5,775元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股份有限公司│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 │尤利春 │永樂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