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號
聲 請 人 蘋果市集藝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方國光
代 理 人 黃婉鈞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劍潭
分公司證券,聲請
除權判決,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
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24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劉雅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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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2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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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(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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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蘋果市集藝文整合行 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│ 許韶恩 │ 7,650元 │AM0000000 │ 107年7月5日 │
│ │銷有限公司 方國光 │劍潭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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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蘋果市集藝文整合行 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│ 呂濟寬 │ 9,600元 │AM0000000 │ 107年7月5日 │
│ │銷有限公司 方國光 │劍潭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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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 │蘋果市集藝文整合行 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│ 韓佳瑋 │ 2,000元 │AM0000000 │ 107年7月5日 │
│ │銷有限公司 方國光 │劍潭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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