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蘋果市集藝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國光 代 理 人 黃婉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劍潭分公司證券,聲請 除權判決,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 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24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2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發 票 日 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(或到期日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蘋果市集藝文整合行 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│ 許韶恩 │ 7,650元 │AM0000000 │ 107年7月5日 │ │ │銷有限公司 方國光 │劍潭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蘋果市集藝文整合行 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│ 呂濟寬 │ 9,600元 │AM0000000 │ 107年7月5日 │ │ │銷有限公司 方國光 │劍潭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蘋果市集藝文整合行 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│ 韓佳瑋 │ 2,000元 │AM0000000 │ 107年7月5日 │ │ │銷有限公司 方國光 │劍潭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