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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3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同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達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6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237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發 票 日 期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期日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吉翁企業有限公司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│同錤企業有限公司 │41,659元 │AM0000000 │107年8月7日 │ │ │陳政緯 │司汐止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