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0號
聲 請 人 連永強
代 理 人 陳官珍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
16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益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4 月25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婉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