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62號
聲 請 人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怡潾
代 理 人 許家榕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劍潭
分公司證券,
聲請
除權判決,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9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
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11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7 月3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劉雅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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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26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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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(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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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卡氏股份有限公司│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│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0,000元 │KB0000000 │107年12月1日 │
│ │李成壽 │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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