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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6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潾 代 理 人 許家榕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劍潭分公司證券, 聲請除權判決,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 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11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7 月3 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262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發 票 日 期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(或到期日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卡氏股份有限公司│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│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0,000元 │KB0000000 │107年12月1日 │ │ │李成壽 │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