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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9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豪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以豪 訴訟代理人 陳奕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(支票)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0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7月24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發 票 日 期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期日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技成科技股份有限│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│豪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 123,333元 │LB0000000 │108年3月15日 │ │ │公司 │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