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3號
聲 請 人 鄭秀雲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3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欣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7月18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鄭伊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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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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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 │ 股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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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欣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88ND0000000-0 │1,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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