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28號
聲 請 人 子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麗金
代 理 人 張秀夏
律師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
2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茂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0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8 月5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(原定於108 年9 月30日下午5 時
宣判。該日因米塔颱風而停止
上班,延展宣判
期日為108 年10月1 日下午5 時宣判)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簡吟倫